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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會議

本局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局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本局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局長主持或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組長一人主持。各組組長或副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各一人出席。

本局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經局長陳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出席,就相關事務統籌協調。

本局主管會報及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按月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