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2–4共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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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4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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