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之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其任期屆滿未再連任者,亦比照退職核發互助補助。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30–33共 4 條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
地方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由各地方政府衡量財源參照本辦法辦理,或另訂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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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3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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