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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30–334

30
立法委員之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其任期屆滿未再連任者,亦比照退職發互助補助。
31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
32
地方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由各地方政府衡量財源參照本辦法辦理,或另訂辦法辦理之。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