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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二章 醫療項目

§ 3–53

3
本辦法所稱免費醫療,除健康檢查及疾病預防由主管機關督飭承保機關另行辦理外,以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之生育助產、暨被保險人傷病醫療為範圍。
4
生育助產,包括產前檢查、分娩住院,及新生嬰兒之食宿護理費用。
5
傷病醫療,包括左列各款之門診或住院醫療: 一、屬於內科系統之一般內科、胸腔內科、腸胃科、皮膚科、精神病科等各病症之診察及治療。 二、屬於外科系統之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泌尿科、骨科等之診察及治療。 三、屬於牙科之口腔疾病診察及治療,病齒拔除、齲齒治療及磁粉銀粉填補等。 四、屬於放射X光線、子等之檢查治療,一般物理治療及超短波電療等。 五、屬於臨床檢驗之病理化驗、細菌檢查、生化檢查,及病理檢查等檢查。 六、屬於其他必要之疾病檢查與治療。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