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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辦。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