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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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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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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