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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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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27 條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之請
核
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第 2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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