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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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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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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