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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派。
  2.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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