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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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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2. 2.各公營事業機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免層報總處核定;其中所在公營事業機構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主計機構,由總處依據考試院備查之機構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

深度解讀

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的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主計處於95年11月29日提出的「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特別費的性質是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做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特別費之報支程式,通常由機要及幕僚人員進行相關支出之處理,只要在核定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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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