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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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的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主計處於95年11月29日提出的「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特別費的性質是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做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特別費之報支程式,通常由機要及幕僚人員進行相關支出之處理,只要在核定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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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