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的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主計處於95年11月29日提出的「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特別費的性質是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做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特別費之報支程式,通常由機要及幕僚人員進行相關支出之處理,只要在核定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合法憑證,或在半數額度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 根據現行的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規中,「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副研究員的職務係採簡薦委制任用及聘任之雙軌制,其中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人員,雖非經公務人員考試用人,但就其辦理業務及機關編制用人之屬性觀之,與任用人員屬同一體系。 以上資料可釐清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4 條的內容,以及相關規則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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