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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2. 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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