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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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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2. 2.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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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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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