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費除有左列各款情形者外,均按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一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內者。、 二 在交通工具中歇夜者。、 三、出差事竣,於返達原駐地之日。
在同一地點出差一個月以上者,照規定數額八折支給;在二個月以上者,照規定數額七折支給。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同一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