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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六章 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

§ 26–283

26
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
27
  1.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就各該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2.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
28
主計總處接獲前條各類計畫先期審議機關函送之審議結論,連同對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一般性計畫之檢討結果,應就整體情形加以分析,並考量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編定情形,擬具處理意見彙整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核議。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