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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三章 非營業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 1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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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 ,應於其預算書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所屬各基金應編製分預算;另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均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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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二) 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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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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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所屬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 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公共建設計畫,並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八、汰購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九、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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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委員會,應分別就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計畫審議意見會審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非屬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而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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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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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