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5–38共 4 條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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