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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2–354

32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機關、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3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34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