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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五章 預算案之編製

§ 24–318

25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26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27
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28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
29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30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31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