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6共 6 條
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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