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1.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2.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本處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