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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2.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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