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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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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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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
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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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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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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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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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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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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