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肆、戒護場所安全戒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本點所稱戒護場所係指羈押候審室、少年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留置室及夜間不訊問之休息場所。 輪值戒護場所之法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之法警,應將當日提庭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登入「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以備值庭法警簽提,並應按日將處理情形登載「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如附件十四)或「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如附件三十六),報由法警長層報院長查核。 (二)戒護場所之內外,嚴禁存置竹、木、鐵絲、布條或繩索等物,以免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取用作為暴行或自殺之用,輪值法警應隨時注意檢查。 (三)輪值法警應集中精神,注意戒護,不得閱讀書報、雜誌,收聽廣播或音樂帶,並應特別留意人犯藉故如廁乘機脫逃。 (四)下列人員應分別安置於規定之場所相互隔離,不得有任何接觸。 1.人犯、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依性別、年齡嚴予隔離。 2.少年應區分刑事案件少年或保護事件少年,分別安置於少年候審室。 3.通緝、拘提到案之被告或受檢察官聲請羈押者,應安置於候訊室。 4.受看管處分者應安置於看管室。 5.受收容人、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安置於留置室。 對於送入戒護場所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或藥物等,如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報請法官同意後,得施用適當戒具。但情形急迫者,得先行使用,並立即填具施用戒具報告陳法官核示。 新收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所帶之食物或生活起居用具,應予留置保管,不得帶入戒護場所,暫管物品應登記於值勤簿,發還時應於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前當面點交並令其簽收。負責提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全部入室房後,始得離去。 (五)注意防止共犯串供,同案被告儘量分離監禁。 (六)隨時巡視舍房,並注意下列事項: 1.房內人數。 2.安全設備有無損壞。 3.有無企圖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4.有無爭吵、鬥毆、喧嘩等情事。 5.有無猥褻、賭博、傳遞紙條、藏匿違禁品、裸露下體之行為。 6.有無塗抹舍房或毀損公物之行為。 7.有無浪費用水或擅用電器之行為。 (七)交接班時,應將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名冊、人數及其他重要事項交代清楚。 (八)提訊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進出羈押候審室、少年候審室或留置室時,應於「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簽章,以明責任。 (九)注意門禁安全,內外兩道鐵門,不得同時開啟。 (十)除當日提訊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外,如因送審、上訴、借提、聲押、在押、通緝、協尋、拘提、同行到案、提審解交或新收押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即補登入「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並報告法警長登記「被告(少年)新收(送審、上訴、借提、通緝、協尋、拘提、同行、新收押人犯、提審、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五),另報請庭長法官依法處理,上列新收人犯或少年經諭知收押(或收容)者,應取具押票登入「刑事被告(少年)新收送押(收容)登記簿」(送看守所或觀護所用格式如附件十二),連同人犯或少年送押或收容。 (十一)庭訊後諭知還(收)押人犯或少年,應於登記簿上註明;如已全部訊畢,應即知會並點交負責提送法警解還監所。 午晚餐時間內,因故仍留置於戒護場所之人,應由輪值法警依據「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統計人數,報請法警長轉報法院總務科依規定核發人犯或少年餐費,並代購餐點發放,不得藉故刁難或苛扣。 (十二)嚴禁當事人或被告親友聚集於戒護場所門首。 (十三)戒護場所除電話、對講機外,應加裝監視系統及警鈴,如遇狀況發生應立即觸按警鈴,請求支援並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