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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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點所稱戒護場所係指羈押候審室、少年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留置室及夜間不訊問之休息場所。 輪值戒護場所之法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之法警,應將當日提庭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登入「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以備值庭法警簽提,並應按日將處理情形登載「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如附件十四)或「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如附件三十六),報由法警長層報院長查核。 (二)戒護場所之內外,嚴禁存置竹、木、鐵絲、布條或繩索等物,以免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取用作為暴行或自殺之用,輪值法警應隨時注意檢查。 (三)輪值法警應集中精神,注意戒護,不得閱讀書報、雜誌,收聽廣播或音樂帶,並應特別留意人犯藉故如廁乘機脫逃。 (四)下列人員應分別安置於規定之場所相互隔離,不得有任何接觸。 1.人犯、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依性別、年齡嚴予隔離。 2.少年應區分刑事案件少年或保護事件少年,分別安置於少年候審室。 3.通緝、拘提到案之被告或受檢察官聲請羈押者,應安置於候訊室。 4.受看管處分者應安置於看管室。 5.受收容人、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安置於留置室。 對於送入戒護場所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或藥物等,如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報請法官同意後,得施用適當戒具。但情形急迫者,得先行使用,並立即填具施用戒具報告陳法官核示。 新收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所帶之食物或生活起居用具,應予留置保管,不得帶入戒護場所,暫管物品應登記於值勤簿,發還時應於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前當面點交並令其簽收。負責提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全部入室房後,始得離去。 (五)注意防止共犯串供,同案被告儘量分離監禁。 (六)隨時巡視舍房,並注意下列事項: 1.房內人數。 2.安全設備有無損壞。 3.有無企圖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4.有無爭吵、鬥毆、喧嘩等情事。 5.有無猥褻、賭博、傳遞紙條、藏匿違禁品、裸露下體之行為。 6.有無塗抹舍房或毀損公物之行為。 7.有無浪費用水或擅用電器之行為。 (七)交接班時,應將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名冊、人數及其他重要事項交代清楚。 (八)提訊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進出羈押候審室、少年候審室或留置室時,應於「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簽章,以明責任。 (九)注意門禁安全,內外兩道鐵門,不得同時開啟。 (十)除當日提訊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外,如因送審、上訴、借提、聲押、在押、通緝、協尋、拘提、同行到案、提審解交或新收押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即補登入「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並報告法警長登記「被告(少年)新收(送審、上訴、借提、通緝、協尋、拘提、同行、新收押人犯、提審、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五),另報請庭長法官依法處理,上列新收人犯或少年經諭知收押(或收容)者,應取具押票登入「刑事被告(少年)新收送押(收容)登記簿」(送看守所或觀護所用格式如附件十二),連同人犯或少年送押或收容。 (十一)庭訊後諭知還(收)押人犯或少年,應於登記簿上註明;如已全部訊畢,應即知會並點交負責提送法警解還監所。 午晚餐時間內,因故仍留置於戒護場所之人,應由輪值法警依據「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如附件十三)統計人數,報請法警長轉報法院總務科依規定核發人犯或少年餐費,並代購餐點發放,不得藉故刁難或苛扣。 (十二)嚴禁當事人或被告親友聚集於戒護場所門首。 (十三)戒護場所除電話、對講機外,應加裝監視系統及警鈴,如遇狀況發生應立即觸按警鈴,請求支援並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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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輪值法警在戒護場所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輪值法警應將當日提庭的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的人登記在「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中,並在每天將處理情況登記在「候審人犯處理登記簿」或「提審、收容案(事)件處理登記簿」中上報上級法警長和院長查核。 2. 嚴禁在戒護場所內外存放竹、木、鐵絲、布條或繩索等物品,以免被囚人利用作為暴力行為或自殺之用,輪值法警應隨時檢查。 3. 輪值法警在戒護場所時應專心戒護,不得閱讀書報、雜誌,收聽廣播或音樂帶,並且應特別注意被囚人借故如廁而企圖逃逸的情況。 4. 不同類型的被囚人應被隔離,不得有任何接觸,包括性別、年齡的隔離,以及各種案情分開放置的要求。 5. 對於被送入戒護場所的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的人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或藥物等,如果有逃逸、自殺、暴力或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的可能,應經法官同意後,方可施用戒具。但在情況急迫的情況下,可以先使用,並立即填寫施用戒具報告呈給法官核示。 6. 新收到的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的人所攜帶的食物或生活用具應保管好,不得帶入戒護場所,需要註冊在值勤簿中,發還時應當面交給被囚人並讓其簽收。負責提解的法警應與戒護人員一同等到所有被囚人進入室內後才能離開。 7. 注意防止共犯串供,盡量將同案被告分離監禁。 8. 隨時巡視舍房,並注意房內人數、安全設備、逃逸、自殺、暴力、爭吵、鬥毆、喧嘩、猥褻、賭博、藏匿違禁品、裸露下體、塗抹舍房或毀損公物、浪費用水或濫用電器等情況。 9. 交接班時,應將被囚人名冊、人數和其他重要事項清楚交代。 10. 提訊時,被提訊的人應在「提審、收容、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上簽名,以明責任。 11. 注意門禁安全,內外兩道鐵門不得同時開啟。 12. 除當天提訊的人外,如果因送審、上訴、借提、聲押、在押、通緝、協尋、拘提、同行到案、提審解交或新收押的人需立即登記並報告上級法警長和庭長法官處理。 13. 嚴禁當事人或被告的親友聚集在戒護場所門口。 14. 戒護場所應安裝監視系統和警報器,遇到情況應立即按鈕求助並進行錄像存證。 以上答案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為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羈押名詞
- 少年名詞
- 訊問名詞
- 收容名詞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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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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