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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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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之一、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收容聲請事件,於向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準用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20-1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或收容聲請事件時,應該遵守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涵蓋了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具體細節可以在該法規相關條文中找到。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 提審名詞
  • 收容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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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0-1 條規定:「二十之一、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收容聲請事件,於向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準用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