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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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之一、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收容聲請事件,於向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準用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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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20-1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或收容聲請事件時,應該遵守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涵蓋了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具體細節可以在該法規相關條文中找到。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 提審名詞
- 收容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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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