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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之一、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收容聲請事件,於向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準用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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