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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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限於極短距離,在不便使用警備車或雇用計程車者為之。 (二)法警應配置於人犯或少年兩側後方,與人犯或少年取一臂以內之距離,以資監視;或以一警與人犯或少年連銬,另一警在後方監視。 (三)解送之人犯或少年有二人以上時,應二人連銬編隊行進,法警配置於兩翼,帶班者在後監視,控制人犯或少年行動,嚴防間距拉長。 (四)經過無交通號誌紅綠燈之路口,應先令人犯或少年停止,察看兩方確無來車後,令人犯或少年急速行進通過。 (五)儘量避免通過巿區、橋樑、彎曲小巷及接近群眾。 (六)注意四週可疑人車,並嚴禁人犯或少年之親友尾隨或遞送物品。(七)戒護法警一律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並配帶瓦斯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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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了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注意的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一)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限於極短距離,在不便使用警備車或雇用計程車的情況下進行。 (二)法警應配置於人犯或少年兩側後方,與人犯或少年保持一臂以內的距離,以監視其行動。或者一名警察與人犯或少年綁在一起,另一名警察在後方監視。 (三)解送的人犯或少年有兩人以上時,應編成兩人連銬的隊伍行進,法警配置在兩側,帶領人在後方監視,以控制人犯或少年的行動,防止間隔拉開。 (四)經過無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時,應先令人犯或少年停下來,確認兩側沒有車輛後,才讓人犯或少年快速通過。 (五)盡量避免通過市區、橋樑、彎曲小巷和人群聚集地。 (六)注意四周可疑的人和車輛,並嚴禁人犯或少年的親友跟隨或遞送物品。 (七)戒護的法警必須穿著制服,攜帶警笛和警棍,必要時,帶領人還應攜帶瓦斯槍。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解送人犯或少年的安全,避免任何意外情況的發生。一旦有人犯或少年需要徒步解送,法警需要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執行任務。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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