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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限於極短距離,在不便使用警備車或雇用計程車者為之。 (二)法警應配置於人犯或少年兩側後方,與人犯或少年取一臂以內之距離,以資監視;或以一警與人犯或少年連銬,另一警在後方監視。 (三)解送之人犯或少年有二人以上時,應二人連銬編隊行進,法警配置於兩翼,帶班者在後監視,控制人犯或少年行動,嚴防間距拉長。 (四)經過無交通號誌紅綠燈之路口,應先令人犯或少年停止,察看兩方確無來車後,令人犯或少年急速行進通過。 (五)儘量避免通過巿區、橋樑、彎曲小巷及接近群眾。 (六)注意四週可疑人車,並嚴禁人犯或少年之親友尾隨或遞送物品。(七)戒護法警一律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並配帶瓦斯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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