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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50019460 號

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法院執行護送交接少年業務時,應對解送之少年確實檢身,落實人物分離,並於警備車上隨時監看少年之舉動

主旨

請貴院於執行護送交接少年業務時,應確實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對解送之少年確實檢身,落實人物分離,並於警備車上隨時監看少年之舉動,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因有法院於執行護送交接少年業務時,未確實落實相關規定,致有安全維護疏漏之虞,容有改善空間。

二、為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請貴院督促所屬法警同仁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於執行護送交接少年業務時,務必確實落實下列事項,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督導,以確保少年護送交接業務執行之安全與妥適:

(一)解送前應確實對少年施以檢身,以防止違禁物品夾帶。

(二)護送過程中應落實人物分離原則。

(三)於警備車上應隨時監看少年之舉動,以掌握其行為狀態,即時因應突發狀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50019460 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法院執行護送交接少年業務時,應對解送之少年確實檢身,落實人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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