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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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長途解送途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或少年之名譽與安全,並視人犯或少年之身分、職業、性行、體力、所犯之罪酌情使用戒具,並應儘量避免暴露戒具,但仍須隨時注意防範人犯或少年有加害之行為。 (二)隨時注意人犯或少年之一切言語舉動,尤應注意防止人犯或少年毀損戒具或吞食鐵釘、鈕扣、錢幣、金飾、藥物及其他異物,或撞車撞牆等自殺行為。 (三)防止人犯或少年途中接觸外人,任意購物、使用電話、飲酒或其他剌激物,並不得循人犯或少年要求隨同返家或他處。 (四)人犯或少年在車(船、飛機)上要求如廁時,應由法警一人隨同前往,並將廁門虛掩,從旁監視,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車(船、飛機)停站或停靠碼頭時,應嚴禁入廁。 (五)解送人犯或少年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機場、橋樑或其他人車擁擠之處時,應特別提高警覺,確實控制人犯或少年之行動,縱屬抵達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亦不得懈怠。 (六)解送人犯或少年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而必須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不得帶同人犯或少年在旅社或其他處所歇宿。其以警備車解送者,警備車亦應停放於當地之法院、監所或警察機關,不得任意停放於旅社或其他住宿場所門口。 (七)解送人犯或少年乘車(船、飛機)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或司機後座,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或少年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所或上下車(船、飛機)時應特別注意戒護。 (八)人犯或少年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簽報辦案人員參考。 (九)負責解送之法警,不得接受人犯或少年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十)車上進餐時,應先於或後於一般旅客為之,進餐時帶班者,應以人犯或少年不生脫逃之虞之正確判斷,決定是否除去人犯或少年之手銬,進餐完畢,應檢視竹筷、牙籤等物是否確實丟棄,避免人犯或少年留存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十一)負責解送之法警應視當時狀況得以一人與人犯或少年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途中不得將人犯或少年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但有特殊情事發生時,不在此限。 (十二)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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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主要針對法警在長途解送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規定。以下是各款細節的釋義: 1. 第一款:在執行解送時,法警應考慮到人犯或少年的名譽和安全情況,視其身分、職業、性行為、體力和犯罪情況適度使用戒具,並儘量避免使戒具公開暴露,但仍需隨時注意防範人犯或少年可能出現的危害行為。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有足夠理由相信會使用暴力或越獄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將其羈押,即使尚未確定他們是否有罪。 2. 第二款:法警應隨時注意人犯或少年的言語和行為,特別是防止他們破壞戒具、吞食非食物物品、自殺行為等,並且不應讓他們與外界接觸、任意購物、使用電話、飲酒或其他刺激物品,也不應隨意滿足他們要求回家或其他地方。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可能在審判期間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來防止這種危害的發生。 3. 第三款:在人犯或少年在車上要求如廁時,應由一名法警隨同前往並保持監視,並將廁所門虛掩,以防止他們逃跑。如果有多人同時要求如廁,應分批前往,但停靠時應禁止他們進入廁所。 範例:根據一些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警務人員在尋求保護措施期間,應監護他們並確保他們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包括生活上的如廁需求。 4. 第四款:解送人犯或少年應全神貫注,尤其在經過車站、船埠、機場、橋樑或其他擁擠地區時,應加強警惕,確保對人犯或少年的行動進行嚴格掌控,即使抵達解送地點,也不應懈怠。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9條,法院應采取必要措施,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其他理由相信可能逃脫的人進行特別監控。 5. 第五款:如果在解送期間需要在途中住宿,應向附近的監獄或警察機構申請,並請求援助,不得帶著人犯或少年在旅館或其他地方住宿。如果使用了警備車解送,該警備車也應停在當地的法院、監獄或警察機構,不得隨意停在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門口。 範例:根據法院的內部規定,對於需要住宿的被告人,法院應採取措施確保他們在看管下進行住宿,以防止逃脫或其他安全問題的發生。 6. 第六款:當人犯或少年乘坐車輛(船舶、飛機)時,應選擇中間座位,不得靠近車門或駕駛室的後座,車窗和車門應適當關閉,以防人犯或少年跳車的危險。在經過進出口處或上下車時應特別注意安全。 範例:根據警察機構的規定,對於運送在押人犯的警車,應隨時保持車窗及車門關閉,避免人犯跳車的機會。 7. 第七款:對於有特殊言行的人犯或少年,應保密記錄,並向辦案人員報告。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2條,法院可以決定在審判中部分或全部秘密進行,以保護被告人或證人的隱私或安全。 8. 第八款:負責解送的法警不得接受人犯、少年或其親友的款待或贈禮。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遵守廉潔操守,不得接受贈禮或款待。 9. 第十款:進餐時,應先為人犯或少年進餐,進餐時帶班者應根據人犯或少年是否有脫逃危險等情況,決定是否除去戒具,進餐結束後應檢查竹筷、牙籤等物品是否正確丟棄,以防止人犯或少年使用它們來破壞戒具或進行傷害。 範例:根據法院飲食管理的規定,法院應監控和管理被告人的飲食,避免使用餐具或其他物品以危害他們自己或他人。 10. 第十一款:根據情況,負責解送的法警可以將人犯或少年與自己用手銬鎖在一起,以減少逃脫的機會。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超出這個限制。 範例:根據法院的內部規定,負責監護被告人的警務人員應使用恰當和必要的手銬,以確保他們在審判期間的安全。 11. 第十二款:遇到抗拒情況時,可以使用必要的強制手段,但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9條,法院應盡量避免使用過度武力,並在必要時使用合理而必要的武力。 以上資料取自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刑事訴訟法、警察機構規定、法院內部規定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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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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