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長途解送途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或少年之名譽與安全,並視人犯或少年之身分、職業、性行、體力、所犯之罪酌情使用戒具,並應儘量避免暴露戒具,但仍須隨時注意防範人犯或少年有加害之行為。 (二)隨時注意人犯或少年之一切言語舉動,尤應注意防止人犯或少年毀損戒具或吞食鐵釘、鈕扣、錢幣、金飾、藥物及其他異物,或撞車撞牆等自殺行為。 (三)防止人犯或少年途中接觸外人,任意購物、使用電話、飲酒或其他剌激物,並不得循人犯或少年要求隨同返家或他處。 (四)人犯或少年在車(船、飛機)上要求如廁時,應由法警一人隨同前往,並將廁門虛掩,從旁監視,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車(船、飛機)停站或停靠碼頭時,應嚴禁入廁。 (五)解送人犯或少年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機場、橋樑或其他人車擁擠之處時,應特別提高警覺,確實控制人犯或少年之行動,縱屬抵達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亦不得懈怠。 (六)解送人犯或少年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而必須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不得帶同人犯或少年在旅社或其他處所歇宿。其以警備車解送者,警備車亦應停放於當地之法院、監所或警察機關,不得任意停放於旅社或其他住宿場所門口。 (七)解送人犯或少年乘車(船、飛機)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或司機後座,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或少年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所或上下車(船、飛機)時應特別注意戒護。 (八)人犯或少年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簽報辦案人員參考。 (九)負責解送之法警,不得接受人犯或少年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十)車上進餐時,應先於或後於一般旅客為之,進餐時帶班者,應以人犯或少年不生脫逃之虞之正確判斷,決定是否除去人犯或少年之手銬,進餐完畢,應檢視竹筷、牙籤等物是否確實丟棄,避免人犯或少年留存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十一)負責解送之法警應視當時狀況得以一人與人犯或少年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途中不得將人犯或少年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但有特殊情事發生時,不在此限。 (十二)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