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參、解送人犯或少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以警備車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訊在押當地看守所、觀護所或監獄之人犯、刑事案件少年及保護事件少年,均應使用警備車分車提解,如無法分車提解時,亦應有確實之區隔措施。每日之提票應登入「提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一)留存法警室備查,另登記「提還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二),於應訊日之前一日分別送達監所,以備翌日迎提,訊畢還押之人犯或少年,則應將還押票登入「提還票登記簿」(如附件十二),隨同人犯或少年送還監所。另審查提審案件及收容聲請事件所發之提審票、迎提函應登入提審票、迎提函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五),留存法警室備查,並隨時依法官指示送達逮捕、拘禁、收容機關,以備迎提。訊畢如認應予逮捕、拘禁、收容者,應將裁定書登入提審票、迎提函、裁定書收受登記簿(如附件三十七),隨同被逮捕、拘禁、收容之人送還逮捕、拘禁、收容機關。 (二)警備車應直接開入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或法院羈押被告(或收容少年)候審室門口,並於警備車前後兩端及車門口妥為佈置警戒法警後,始令人犯或少年上下車,車門開閉,由司機及隨車帶班法警注意控制。人犯未上車前,不得先發動引擎,以免發生意外。人犯未下車前,亦應先行關閉引擎,取出鑰匙,以策安全。 (三)人犯或少年上車前,應清點人數,除顯無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不施用戒具外,應加具適當戒具(以兩名人犯或少年連銬為原則,如重刑犯並適切附加腳鐐),並應詳細檢查戒具有無障礙,及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刀片、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及人犯或少年安全之物件。 (四)用兩車押解時,應保持兩車間之適當距離與速度,並預先規定遇有緊急情況時,用喇叭音符或其他通信器材相互連絡。警備車值勤中,禁止播放音樂及路邊停車休息或購物。 (五)提解人犯應建立帶班制度,每部警備車至少配置戒護法警三至五名,其中一名為帶班,賦予指揮權,於出發前對組員為勤務分配及重點提示,並檢查提解相關文件及裝備,以明責任,配帶警笛、警棍,於必要時得報請配帶瓦斯槍,坐於司機旁邊擔任指揮,確實掌握狀況;其餘法警配帶現有戒護器材,依帶班之指揮,就座適當位置,並負責監視車內人犯或少年之言行舉止,必要時可配帶防彈裝備執勤。警備車除執行公務所必要者外,不得搭載與勤務無關之民眾。 (六)法警長應經常與總務科聯繫,督促司機隨時檢查及保養警備車,並於出發前加足油料,避免於押送人犯或少年途中發生機件故障或加油等情事。 (七)押送途中,應隨時注意車內及四週動態,遇有偶發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車內人犯或少年發生暴動時,帶班法警應即鳴警笛制止,必要時,得使用瓦斯槍鎮暴,並衡量發生地與起解地或目的地之遠近,指示司機鳴放警示器加速前進,或駛往就近之治安機關請求協助。 2.遇有可疑人車跟隨時,帶班法警應即鳴笛驅散,並參酌前款處置。 3.遇警備車中途發生故障時,除監視車內人犯或少年令其遵守秩序外,應即勻出部分法警下車警戒,嚴禁閒雜人等圍觀及接近警備車,必要時與附近警察機關聯繫,請求協助戒護,一面迅即電請汽車修理廠修復。如無法當場修復,應即請法警長層報另行派車前往接送。 (八)遇有劫囚或殺囚滅口風聲,或有事實足認有此虞慮時,法警長應即報請書記官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之規定,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
十六、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警備車解送上級審法院上訴之在押被告者,除特殊案件經法官或書記官長指定單獨解送外,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解送日期層報院長核准集中派車警解送,解送時間,應事先與上級審法院洽定,以利上級審法院戒護。
十七、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解送人犯或少年,如有車(船、飛機)直達者,應由起解地點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更換車(船、飛機)解送。 (二)解送人犯或少年一名者,派解送法警二人戒護,每增加人犯或少年一名,增派法警一人,其職位相同者,應指定一人帶班,賦予指揮全權。 (三)法警長派差前,應先向刑(民)事或少年紀錄科瞭解人犯或少年性行、惡性深淺、所犯罪刑輕重及社會背景等資料,指派適當法警擔任戒護。 (四)解送人犯或少年之法警,應按編號輪派,惟對於殺人、強劫等重大刑案或參與幫派或刁頑慣犯或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或少年,應指派當日未服勤務,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之法警擔任之。必要時,並得酌量增派法警或報請書記官長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警支援。 (五)提解人犯或少年與庭期之間,應力求適當配合,且押解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及所經路線,事前均應保密,不得洩與人犯或少年家屬,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六)解送人犯或少年,如地區不同,得合併解送,但應注意警力配置之比例,避免增加人犯或少年脫逃機會。 (七)解送人犯或少年,如有中途脫逃、患病、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法警除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為必要之處置,並即與當地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聯繫,請求協助,及報告本機關。
十八、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出發前應注意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或少年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二)檢查人犯或少年身上有無藏匿兇器、鐵絲、刀片、牙籤、藥物、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件。 (三)清點公文、卷證及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四)負責解送之法警應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得配帶槍械。 (五)令人犯或少年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六)需購車(船、飛機)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七)人犯或少年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法警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交接收機關。 (八)法警於執行解送前,應注意充分休息,培養充沛精力,如感身體不適,應即據實報請法警長改派。 (九)在一般交通特別擁擠之時期(如在節慶假日前後),儘量避免長途提解人犯或少年以策安全。 (十)執行解送法警,如與人犯或少年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即報請法警長改派。
十九、長途解送途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或少年之名譽與安全,並視人犯或少年之身分、職業、性行、體力、所犯之罪酌情使用戒具,並應儘量避免暴露戒具,但仍須隨時注意防範人犯或少年有加害之行為。 (二)隨時注意人犯或少年之一切言語舉動,尤應注意防止人犯或少年毀損戒具或吞食鐵釘、鈕扣、錢幣、金飾、藥物及其他異物,或撞車撞牆等自殺行為。 (三)防止人犯或少年途中接觸外人,任意購物、使用電話、飲酒或其他剌激物,並不得循人犯或少年要求隨同返家或他處。 (四)人犯或少年在車(船、飛機)上要求如廁時,應由法警一人隨同前往,並將廁門虛掩,從旁監視,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車(船、飛機)停站或停靠碼頭時,應嚴禁入廁。 (五)解送人犯或少年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機場、橋樑或其他人車擁擠之處時,應特別提高警覺,確實控制人犯或少年之行動,縱屬抵達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亦不得懈怠。 (六)解送人犯或少年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而必須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不得帶同人犯或少年在旅社或其他處所歇宿。其以警備車解送者,警備車亦應停放於當地之法院、監所或警察機關,不得任意停放於旅社或其他住宿場所門口。 (七)解送人犯或少年乘車(船、飛機)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或司機後座,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或少年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所或上下車(船、飛機)時應特別注意戒護。 (八)人犯或少年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簽報辦案人員參考。 (九)負責解送之法警,不得接受人犯或少年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十)車上進餐時,應先於或後於一般旅客為之,進餐時帶班者,應以人犯或少年不生脫逃之虞之正確判斷,決定是否除去人犯或少年之手銬,進餐完畢,應檢視竹筷、牙籤等物是否確實丟棄,避免人犯或少年留存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十一)負責解送之法警應視當時狀況得以一人與人犯或少年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途中不得將人犯或少年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但有特殊情事發生時,不在此限。 (十二)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二十、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徒步解送人犯或少年限於極短距離,在不便使用警備車或雇用計程車者為之。 (二)法警應配置於人犯或少年兩側後方,與人犯或少年取一臂以內之距離,以資監視;或以一警與人犯或少年連銬,另一警在後方監視。 (三)解送之人犯或少年有二人以上時,應二人連銬編隊行進,法警配置於兩翼,帶班者在後監視,控制人犯或少年行動,嚴防間距拉長。 (四)經過無交通號誌紅綠燈之路口,應先令人犯或少年停止,察看兩方確無來車後,令人犯或少年急速行進通過。 (五)儘量避免通過巿區、橋樑、彎曲小巷及接近群眾。 (六)注意四週可疑人車,並嚴禁人犯或少年之親友尾隨或遞送物品。(七)戒護法警一律穿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必要時,帶班者並配帶瓦斯槍。
二十之一、法院受理提審案件、收容聲請事件,於向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準用第十五點至第二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