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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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解送人犯或少年,如有車(船、飛機)直達者,應由起解地點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更換車(船、飛機)解送。 (二)解送人犯或少年一名者,派解送法警二人戒護,每增加人犯或少年一名,增派法警一人,其職位相同者,應指定一人帶班,賦予指揮全權。 (三)法警長派差前,應先向刑(民)事或少年紀錄科瞭解人犯或少年性行、惡性深淺、所犯罪刑輕重及社會背景等資料,指派適當法警擔任戒護。 (四)解送人犯或少年之法警,應按編號輪派,惟對於殺人、強劫等重大刑案或參與幫派或刁頑慣犯或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或少年,應指派當日未服勤務,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之法警擔任之。必要時,並得酌量增派法警或報請書記官長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警支援。 (五)提解人犯或少年與庭期之間,應力求適當配合,且押解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及所經路線,事前均應保密,不得洩與人犯或少年家屬,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六)解送人犯或少年,如地區不同,得合併解送,但應注意警力配置之比例,避免增加人犯或少年脫逃機會。 (七)解送人犯或少年,如有中途脫逃、患病、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法警除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為必要之處置,並即與當地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聯繫,請求協助,及報告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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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規定了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時應遵守的規範。根據這個條款,解送人犯或少年應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不得迂迴更換車(船、飛機)解送。解送法警人數及職位指派也要根據解送人數和情況進行調配,並且在指派解送法警前查詢相關資料,以選擇適當的法警負責戒護。對於重大刑案、參與幫派、刁頑慣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或少年,應特別考慮選派資歷較高的法警。在押解過程中,要保護人犯或少年的隱私,確保押解時間、交通工具和路線保密,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若在解送過程中出現中途脫逃、患病、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法警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並聯繫當地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請求協助並向本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辦事手冊-交付感訓處分執行篇(https://www.tscj.moj.gov.tw/lp.asp?CtNode=2753&NodeNo=60710&Index=1) -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相關函釋 1 則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 惟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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