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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壹、值日值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壹、值日值夜

三十六、法警長應於下班時間內及星期例假日,指派法警在院值日值夜。值日值夜之法警每日至少應有二名,業務較繁之法院,得酌情增加。

三十七、值日時間,自每日下班時起(星期日或例假日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夜宿法院內值夜宿室。

三十八、值日法警承值日法官之命,辦理有關事務,並協同警衛法警防護法院之安全。

三十九、值日法警對於下列案件,應確實清點隨案附送之贓證物及人犯等是否與移送書等所載相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辦,不得積壓。 (一)有關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 (二)同行協尋到場之少年事件。 (三)上訴移轉管轄刑事案件。 (四)拘提通緝到場之案件。 (五)其他須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