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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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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值日法警承值日法官之命,辦理有關事務,並協同警衛法警防護法院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警察法第38條,值日法警應根據值日法官的指示,負責處理與法院相關的事務,並配合警衛法警保護法院的安全。據我所知,相關的執行事項和安全措施可能包括維持法庭秩序、監控法院出入口、協助執行逮捕令或搜查令等。該條款的具體適用內容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院警察法規章或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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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值日法警承值日法官之命,辦理有關事務,並協同警衛法警防護法院之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