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三十八、值日法警承值日法官之命,辦理有關事務,並協同警衛法警防護法院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警察法第38條,值日法警應根據值日法官的指示,負責處理與法院相關的事務,並配合警衛法警保護法院的安全。據我所知,相關的執行事項和安全措施可能包括維持法庭秩序、監控法院出入口、協助執行逮捕令或搜查令等。該條款的具體適用內容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院警察法規章或相關指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