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值日法警對於下列案件,應確實清點隨案附送之贓證物及人犯等是否與移送書等所載相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核辦,不得積壓。 (一)有關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 (二)同行或協尋到場之少年事件。 (三)上訴或移轉管轄之刑事案件。 (四)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五)其他須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之案件。
三十九、值日法警對於下列案件,應確實清點隨案附送之贓證物及人犯等是否與移送書等所載相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核辦,不得積壓。 (一)有關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 (二)同行或協尋到場之少年事件。 (三)上訴或移轉管轄之刑事案件。 (四)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五)其他須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