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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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值日法警對於下列案件,應確實清點隨案附送之贓證物及人犯等是否與移送書等所載相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核辦,不得積壓。 (一)有關機關移送之少年事件。 (二)同行或協尋到場之少年事件。 (三)上訴或移轉管轄之刑事案件。 (四)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五)其他須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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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第 39 條規定了值日法警對於某些案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值日法警在處理以下案件時,需要確實清點隨案附送的贓證物和人犯是否與移送書所載相符,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核辦,不得積壓。這些案件包括:有關機關移送的少年事件、同行或協尋到場的少年事件、上訴或移轉管轄的刑事案件、拘提或通緝到場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的案件。 參考資料:《臺灣法院法警勤務手冊》(最新版本) 範例:如果有一起少年案件被移送給法院,值日法警應該確認附送的贓證物和人犯是否與移送書所載相符,並開具點名單,報請值日法官核辦,以確保案件能夠被及時處理。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 上訴名詞
- 移轉管轄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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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