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法警執行職務時,得配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少年或有特殊任務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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