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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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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法警執行職務時,得配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少年或有特殊任務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可以配帶警棍。而在解送重要人犯或少年,或有特殊任務時,也可以簽准佩帶槍械。根據此規定,法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蓋因任務需要佩帶槍械,但該項規定並未具體說明佩帶槍械的條件或限制。因此,在配帶槍械時,法警應該遵守其他相關法規,并且適度使用槍械,以避免過度使用或濫用槍械權力。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解送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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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法警執行職務時,得配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少年或有特殊任務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