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法警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戒備意外。 (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同行、收容、看管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三)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四)發生後條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四十一、法警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戒備意外。 (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同行、收容、看管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三)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四)發生後條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