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法警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一)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二)法警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輛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三)法警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四)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法警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前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四十二、法警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一)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二)法警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輛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三)法警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四)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法警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前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