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警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法警長應依據法院週圍環境,檢視法院出入口及法庭當事人進出動線之設置是否適當,擬訂警衛崗哨位置與巡邏方式,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編製警衛勤務表,輪派法警服行警衛勤務,並檢查安全維護設施是否完善,以確保法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法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協同處理。 關於大門民眾出入之處,應設置門禁安全檢查,並採「人物分離」措施,以 X 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輔助加強檢查,並隨時檢測各項設備之功能是否正常。
三十四、警衛勤務之編排應審酌院區環境及人力狀況,並應兼顧服勤之勞逸平均。
三十五、法警服行警衛勤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衛法警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嚴守值勤崗位。 (二)服行警衛勤務,除按規定穿著制服外,並應戴警帽、繫腰帶、帶警笛,必要時得配備警棍。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法警巡邏時,應特別注意法院內外之可疑人、事、物為適當之處理,對於車輛之停放,應規定於指定之處所,不得妨礙交通,對於有礙觀瞻之攤販等應予以規勸。 (四)警衛法警於值勤時,不得有吸煙、飲食、閱讀書報或坐臥倚牆等情事。除與勤務有關者外,不得與人交談。 (五)崗位附近,禁止閒雜人等停留,如形跡可疑,應特別注意其行動,必要時,得盤詢疏導,但應態度和藹,避免發生衝突。 (六)警衛法警應按時值勤,未經奉准,不得擅離崗位,縱屬值勤時間已過,未經次班人員接替前亦同。 (七)警衛法警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須驗明法院簽發之放行條無訛後始得放行,對於進出頻繁者或攜帶與來院目的不相關或不適當之可疑物品,應主動詢問、檢查或留置保管,必要時得予以扣留,報請法警長層報處理。 (八)警衛法警遇有急迫情況時,得使用警棍。但應事先警告,並以不傷人為原則。 (九)警衛法警值勤時,得使用警笛,其音符由各法院事先規定(警笛音符,適用於各項勤務),非值警衛勤務之法警,聞聽緊急警笛哨音後,除負有特定任務無法離開者外,應不待派遣急速前往支援。 (十)警衛交接時,卸勤法警應將崗位附近之可疑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待清楚,俾便接班法警繼續監視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