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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警衛勤務之編排應審酌院區環境及人力狀況,並應兼顧服勤之勞逸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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