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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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警衛勤務之編排應審酌院區環境及人力狀況,並應兼顧服勤之勞逸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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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相關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法警從業環境及勞力情形,對警衛勤務編排應審酌院區環境及人力狀況,並應兼顧服勤之勞逸平均。這表示法院在安排法警的工作時間和勤務排班時,應考慮到所在院區的環境和法警的人力狀況,並確保他們的工作負荷均衡豁達。 在這方面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臺灣司法院個別法院的法警綜合勤務編制要點或相關法規,以了解法警在執行勤務時應注意的具體事項。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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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