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法警長應依據法院週圍環境,檢視法院出入口及法庭當事人進出動線之設置是否適當,擬訂警衛崗哨位置與巡邏方式,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編製警衛勤務表,輪派法警服行警衛勤務,並檢查安全維護設施是否完善,以確保法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法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協同處理。 關於大門民眾出入之處,應設置門禁安全檢查,並採「人物分離」措施,以 X 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輔助加強檢查,並隨時檢測各項設備之功能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