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三十三、法警長應依據法院週圍環境,檢視法院出入口及法庭當事人進出動線之設置是否適當,擬訂警衛崗哨位置與巡邏方式,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編製警衛勤務表,輪派法警服行警衛勤務,並檢查安全維護設施是否完善,以確保法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法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協同處理。 關於大門民眾出入之處,應設置門禁安全檢查,並採「人物分離」措施,以 X 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輔助加強檢查,並隨時檢測各項設備之功能是否正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的規定,法警長應依據法院周圍環境規劃警衛崗哨位置和巡邏方式,並報請上級核定後編製警衛勤務表,負責輪派法警執行警衛勤務。同時,法警長還應檢查安全維護設施是否完善,以確保法院的安全和秩序。此外,法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也需要法警協同處理。在大門民眾出入之處,應設置門禁安全檢查,並採取人物分離措施,配合使用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設備進行加強檢查,并隨時檢測各項設備的功能是否正常。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2015年修訂版,臺灣高等法院法警隊專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