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32

快速跳轉

三十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執行法院於實施查封、執行不動產點交或強制管理,如遇有抗拒或拒絕交出不動產或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法警長派警協助。 對於動產之拍賣或點交時亦同。法警執行此項勤務時,除應維持現場之秩序外,並應戒備債務人等對執行人員之加害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當執行法院在實施查封、執行不動產點交或強制管理時,如果遭遇到對方抗拒或拒絕交出不動產或其他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法警長派遣警察協助。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動產的拍賣或點交時。法警在執行這項任務時,除了要維持現場的秩序外,還應該提防執行人員可能遭受的攻擊行為。 參考資料:司法院修正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 範例:當執行法院在實施查封、點交或強制管理不動產時,如果債務人或其他人對於交出不動產發生抗拒或拒絕,執行法院可以根據這項規定通知法警協助。例如,如果執行人員在進行點交時遇到困難,可以向法警長發出通知,並請求派遣警察到現場提供協助以確保執行順利進行。

  • 第三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條文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執行法院於實施查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