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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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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警執行搜索扣押,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搜索應嚴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二)執行搜索及扣押時,應以搜索票提示在場人等。 (三)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邀同鄰里長或當地警察到場。搜索所得之目的物,應當場開單會同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四)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之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五)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七)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八)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有關本案犯罪之物或可為證據另案沒收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九)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十)扣押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十一)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執行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十二)執行搜索之法警,得憑服務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十三)經搜索而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十四)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十五)對於婦女身體之搜索,應由女性法警行之,其無女性法警者,亦應由婦女行之。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犯者。 3.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前項搜索,應於執行完畢立即呈報法院,不得稍有遲滯。 (十七)搜索完畢,應立即作成搜索報告書,連同搜索票及扣押物清單一併呈繳,不得在外逗留。 (十八)執行搜索,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或餽贈。 (十九)執行搜索之法警,如與受搜索人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立即向法警長報請另派他警執行。 (二十)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或為易生危險之物,應報請承辦法官為適當之處理。 (二十一)執行搜索、扣押,應注意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法警在執行搜索時應嚴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的名譽。 (二)執行搜索和扣押時,應以搜索票提示在場人等。 (三)在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地方行搜索或扣押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如果沒有他們在場,可以邀請鄰里長或當地警察到場。搜索所得的物品應該在場時當場填寫單子並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四)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機密地方行搜索或扣押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在場。 (五)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地方,在夜間不能進入搜索或扣押,但如果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承諾或出現緊急情況時,不受此限制。 (六)在白天已經開始搜索或扣押時,可以繼續到夜間。 (七)因搜索和扣押需要開鎖、扃封或作其他必要處分時。 (八)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如果發現與本案犯罪相關的物品或可作為證據或另案需要沒收的物品,而搜索票上沒有記載的,也可以扣押。 (九)對於應該扣押的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可以命令他們提出或交付。 (十)扣押應該製作收據,詳細記錄扣押物的名目,並交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十一)抗拒搜索者,可以使用必要的強制力,但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 (十二)執行搜索的法警,可以憑服務證和其他相關文件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十三)當搜索沒有發現應該扣押的物品時,應該將證明書交給被搜索人。 (十四)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搜索他們的身體。 (十五)對於女性身體的搜索,應由女性法警執行,如果沒有女性法警,也應由女性執行。 (十六)以下列情形之一為由,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其他地方: 1. 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 2. 因追蹤現行犯或逮捕逃犯。 3. 有足夠確信的事實表明有人在內犯罪,並且情況緊急。 這種搜索應該在執行完畢後立即向法院報告,不得遲延。 (十七)搜索完畢後,應立即製作搜索報告書,連同搜索票和扣押物清單一併呈交,不得在外逗留。 (十八)執行搜索時不得接受任何款待或賄贈。 (十九)如執行搜索的法警與被搜索人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應立即向法警長報請另派其他警察執行。 (二十)因防止扣押物遺失、毀損或因物品易發生危險,應報請負責的法官進行適當處理。 (二十一)在執行搜索和扣押時,應注意刑事訴訟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搜索和扣押的規定。 以上是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的逐條釋義。作為參考資料,最新的法規可以是《法警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警政署110.07.20)。根據法規的內容,作為範例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情境-法警在執行搜索和扣押時,應以搜索票提示在場人,遵從其原則。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本案名詞
  • 證據名詞
  • 另案名詞
  • 沒收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持有名詞
  • 應扣押之物名詞
  • 逮捕名詞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 羈押名詞
  • 逕行搜索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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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法警執行搜索及扣押,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搜索應嚴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