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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法警長應每半年將法警執行拘提同行之成績,列表報經書記官長轉陳院長閱,其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或發給獎品,其標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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