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法警長應每半年將法警執行拘提或同行之成績,列表報經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其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或發給獎品,其標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