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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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法警長應每半年將法警執行拘提或同行之成績,列表報經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其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或發給獎品,其標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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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法警長應每半年将法警執行拘提或同行之成績,列表報經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或發給獎品。关于獎懲標準,可参照该要點进行判断。具体的实施要點可以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 拘提名詞
- 同行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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