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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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法警執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簽發之同行書時,除依該法之規定外,準用拘提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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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根據這項規定,當法警執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簽發的同行書時,應除了遵照該法的規定外,還可以參照拘提相關的規定進行執行。這意味著在執行這項任務時,法警可以根據拘提相關的法規,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以確保執行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規定了同行書的內容和簽發的程序,而拘提則是另一個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法律。當少年涉及違法行為時,法警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拘提,即將被告帶到法院或檢察官處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審判。因此,在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簽發的同行書時,法警可以參考拘提相關的規定,以確保執行的一致性和效率。 例子可能為,當法警執行一個少年犯罪案件時,他們可以根據拘提相關的規定,按照程序將被告帶到法院或檢察官處進行審訊。這樣可以確保被告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同時也方便了執行的進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同行名詞
- 拘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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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