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法警執行拘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拘提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被拘提人之姓名。 (二)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提示被拘人。 (三)拘票備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第二聯)交被拘人或家屬。 (四)執行拘提時,應注意被拘人之身體及名譽。 (五)探明被拘人所在,應迅捷執行,如被拘人有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之情形者,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六)執行拘提,必要時,得憑服務證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求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七)拘獲被拘人,應即時帶回到案,不得遲滯。 (八)法警執行勤務中,遇有危害執行勤務之現行犯得逕行逮捕之,送交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處理並報告法警長層報院長。 (九)被拘人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十)被拘人為現任民意代表者,除簽發拘票之法官已有指示者外,應即報告法官,得其指示後,再行拘提。 (十一)執行拘提,除遵限拘獲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將拘票隨時繳銷外,其限期屆滿,未能拘獲者,應速將執行經過,作成報告連同原拘票一併於限期屆滿日之翌日陳繳。 (十二)執行拘提,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或餽贈。 (十三)執行拘提之法警,如與被拘人有親屬關係或有恩怨者,應立即報請法警長另派他警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