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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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警執行拘提時,配帶警棍及手銬,以防暴力拒捕,為避免暴露警械,應予適當之掩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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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法警在執行拘提任務時,應隨身攜帶警棍及手銬,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暴力拒捕情況。然而,為避免暴露警械,法警應采取適當的掩蔽,例如隱藏在身後或衣物下等方式,以保持低調。這一措施旨在提高法警執行任務的效果,并確保法警和其他人員的安全。
- 拘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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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