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六、法警執行拘提,以在其管轄區域內,並指派二警共同執行為原則,如同一處所拘提數人者,得酌量增派警力,拘提勤務特繁之法院,並得報經該管院長之許可,成立拘提小組,專責辦理拘提,拘票應登記於「拘票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以資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律規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監察、該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其中,第26條規定了法警執行拘提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警在執行拘提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執行拘提應由兩名警察共同執行,並在其管轄區域內進行。如果在同一地點需要拘提多人,可以視情況增派警力進行拘提。對於拘提工作特別繁忙的法院,可以報經該管院長的許可,成立拘提小組,專責處理拘提事宜。 2. 拘提時應在「拘票登記簿」上登記拘票的相關內容。該登記簿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十一。 以上是對第26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法警在執行拘提工作時需要遵守上述注意事項。
- 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