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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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警執行拘提,以在其管轄區域內,並指派二警共同執行為原則,如同一處所拘提數人者,得酌量增派警力,拘提勤務特繁之法院,並得報經該管院長之許可,成立拘提小組,專責辦理拘提,拘票應登記於「拘票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以資查考。
二十六、法警執行拘提,以在其管轄區域內,並指派二警共同執行為原則,如同一處所拘提數人者,得酌量增派警力,拘提勤務特繁之法院,並得報經該管院長之許可,成立拘提小組,專責辦理拘提,拘票應登記於「拘票登記簿」(如附件二十一),以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