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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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法警服行警衛勤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衛法警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嚴守值勤崗位。 (二)服行警衛勤務,除按規定穿著制服外,並應戴警帽、繫腰帶、帶警笛,必要時得配備警棍。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法警巡邏時,應特別注意法院內外之可疑人、事、物為適當之處理,對於車輛之停放,應規定於指定之處所,不得妨礙交通,對於有礙觀瞻之攤販等應予以規勸。 (四)警衛法警於值勤時,不得有吸煙、飲食、閱讀書報或坐臥倚牆等情事。除與勤務有關者外,不得與人交談。 (五)崗位附近,禁止閒雜人等停留,如形跡可疑,應特別注意其行動,必要時,得盤詢疏導,但應態度和藹,避免發生衝突。 (六)警衛法警應按時值勤,未經奉准,不得擅離崗位,縱屬值勤時間已過,未經次班人員接替前亦同。 (七)警衛法警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須驗明法院簽發之放行條無訛後始得放行,對於進出頻繁者或攜帶與來院目的不相關或不適當之可疑物品,應主動詢問、檢查或留置保管,必要時得予以扣留,報請法警長層報處理。 (八)警衛法警遇有急迫情況時,得使用警棍。但應事先警告,並以不傷人為原則。 (九)警衛法警值勤時,得使用警笛,其音符由各法院事先規定(警笛音符,適用於各項勤務),非值警衛勤務之法警,聞聽緊急警笛哨音後,除負有特定任務無法離開者外,應不待派遣急速前往支援。 (十)警衛交接時,卸勤法警應將崗位附近之可疑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待清楚,俾便接班法警繼續監視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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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5條】,該條包括以下十項規定: (一)法警在執行警衛勤務時,應保持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嚴守值勤崗位。 (二)在警衛勤務期間,法警除了需穿著制服外,還應戴警帽、繫腰帶、帶警笛,必要時還可配備警棍。進行巡邏的人員也需要遵守相同規定。 (三)法警在巡邏時應特別注意法院內外的可疑人、事、物,並采取適當措施處理。對於停放車輛,應按照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妨礙交通。對於有擾亂秩序的攤販等人員,應加以規勸。 (四)在值勤期間,警衛法警不得吸煙、飲食、閱讀報紙或坐臥倚牆。除了與勤務相關的情況外,不得與他人交談。 (五)在崗位附近,禁止閒雜人等停留。如有可疑跡象,應特別注意他們的行動,并在必要時提問和引導,但態度應和藹,避免發生衝突。 (六)警衛法警應按時值勤,未經批准不得擅離崗位,即使是值勤時間結束,也應等到接替班次的人到岗前才能離開。 (七)警衛法警對於公共物品的攜出,必須檢查法院簽發的放行條沒有錯誤後才能放行。對於經常進出或攜帶與來院目的不相關或不適當的可疑物品,應主動詢問、檢查或留置保管,必要時還可以扣留,并報告法警長層進行處理。 (八)警衛法警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棍。但必須事先警告,並以不傷害人為原則。 (九)在值勤期間,警衛法警可以使用警笛,具體的音符由各法院事先制定(警笛音符適用於各項勤務)。對於非值警衛勤務的法警,聽到緊急警笛聲后,除非有特定任務無法離開,否則應立即前往提供支援,不需要等待派遣命令。 (十)警衛交接時,卸勤法警應詳細交代崗位附近的可疑情況或尚待處理的事項,以便接班法警繼續監視或處理。 參考文件:《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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