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拾伍、危機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法警應施以下列二種訓練: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法院自行辦理。
五十、各法院應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一次,學科請資深績優法官教導,術科則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五十一、前項學科應涵蓋刑事訴訟實務、安全防護觀念、法警執行職務應行加強注意事項等項目,以建立正確之服務觀及積極之任事態度,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術科涵蓋擒拿術、摔角術之加強、提解人犯及防逃實務訓練、警械使用訓練、消防防災應變演習等項目,以強化法警應有之職務技能。
五十二、警衛法警應隨時提高警覺,時時抱定犧牲小我,完成任務之觀念,運用機智判斷情狀,以期防患於未然,遏亂於將發,處理狀況,應以沉著有禮,公正誠懇之態度行之。
五十三、法警應隨時注意法庭大廈之警鈴系統是否正常,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是否良好,由防火管理小組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人犯脫逃、不法暴力、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時,應速按警鈴示警,警鈴響起,負責安全人員應趕至事故現場,法警應快速依佈崗位置圖佈崗,並採行適當之管制或疏散措施;值班法警應立即依法院之「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表」(如附件三十四)通知相關人員。
五十四、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管制措施: (一)遇有人犯脫逃或不法暴力時,各檢查哨或通道門應立即關閉禁止人員進出。 (二)庭務員應即關閉法庭,法警應加強戒護出庭人犯,如無在押人犯,法警及庭務員於關閉法庭後,應即駐守法庭門外應變,以協助解決緊急事故。 (三)加派法警戒護候審人犯。 (四)如遇人犯脫逃,或發生不法暴力,戒護法警應吹哨追捕或制止排除,其餘人員應見機協助之。 (五)如係人犯於候審室暴動應即加派法警至候審室戒護,如情況危急,無法控制時應即電請警方支援並按鈴示警,此時已提審之人犯應加強戒護,必要時逕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五十五、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行之疏散措施: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除火災即由消防報警系統自動通知一一九勤務中心外,均應快速打開各通道門疏導民眾依序疏散。(二)值庭法警應迅速將人犯戒護至候審室,或其他安全地方,必要時得逕行以警備車先行還押看守所或監獄。
五十六、法警長應將突發事故經過暨處理情形,陳報院長核備。
五十七、法警如發現有可疑或不明危險物品時,應以金屬探測器探測該物品屬性並即採取隔離措施且派人警戒,如確屬可疑,應速通知轄區警局及爆裂物處理小組前來處理,作成處理紀要,呈報首長。
五十八、處理疑似爆裂物應注意事項: (一)情況未明時,不可任意觸動可疑物品,一律視可疑物為具殺傷力之爆裂物來處理。 (二)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無線電。 (三)注意新聞處理,不可冒然發佈為爆裂物,引起民眾恐慌及招致非議。 (四)不可將可疑物浸水。 (五)不可任意翻動或傾斜。 (六)不可冒然剪斷任何電線或繩線。 (七)不可使用金屬器具切割或穿刺。 (八)不可帶至群眾聚集之處。 (九)不可吸煙,點火或放置於高溫處所。
五十九、法院遇有人民請願、抗議,應速陳報政風室處理,並視情況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六十、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法警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