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快速跳轉
五十七、法警如發現有可疑或不明危險物品時,應以金屬探測器探測該物品屬性並即採取隔離措施且派人警戒,如確屬可疑,應速通知轄區警局及爆裂物處理小組前來處理,作成處理紀要,呈報首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7條,該條規定了法警在發現可疑或不明危險物品時應遵循的措施。根據該條規定,法警在發現可疑或不明危險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進行探測,並立即採取隔離措施並派人警戒該物品。如果確認該物品可疑,法警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局及爆裂物處理小組前來處理,並制作處理紀要,呈報首長。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