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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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處理疑似爆裂物應注意事項: (一)情況未明時,不可任意觸動可疑物品,一律視可疑物為具殺傷力之爆裂物來處理。 (二)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無線電。 (三)注意新聞處理,不可冒然發佈為爆裂物,引起民眾恐慌及招致非議。 (四)不可將可疑物浸水。 (五)不可任意翻動或傾斜。 (六)不可冒然剪斷任何電線或繩線。 (七)不可使用金屬器具切割或穿刺。 (八)不可帶至群眾聚集之處。 (九)不可吸煙,點火或放置於高溫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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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8條,處理疑似爆裂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情況未明時,不可觸動可疑物品,一律視為具殺傷力之爆裂物來處理。 2. 不可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無線電。 3. 注意新聞處理,不可冒然宣布為爆裂物,以免引起恐慌和批評。 4. 不可將可疑物浸水。 5. 不可任意翻動或傾斜可疑物。 6. 不可隨意剪斷任何電線或繩線。 7. 不可使用金屬器具切割或穿刺可疑物。 8. 不可攜帶可疑物至人群聚集的地方。 9. 不可吸煙,點火或將可疑物放置於高溫處所。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8條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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