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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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法院遇有人民請願、抗議,應速陳報政風室處理,並視情況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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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9條規定,當法院遇到人民請願或抗議時,應立即將其報告政風室處理。同時,根據情況,也可以請求當地的警察機關提供支援。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妥善處理來自民眾的請願或抗議行動,同時也保證維護法院的秩序和正常運作。政風室是負責處理法院內部事務的部門,他們可以協助法院處理和應對這些請願或抗議行動。此外,如果需要進一步的支援,法院也可以請求當地的警察機關提供協助,以確保現場的秩序和安全。 舉個例子,假設一群民眾在法院門前集會抗議,要求釋放被逮捕的某人。根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第59條的規定,法警應立即將此情況報告給政風室進行處理,同時也可以要求當地警察機關提供支援,以確保集會的秩序和安全。政風室可以適當地應對抗議者的要求,並協調法院的相關工作,例如跟進逮捕案件的進展情況,並遵循適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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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