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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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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法警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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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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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0 條規定:「六十、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法警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