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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法警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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